指定管辖是否必须先立案?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案件的管辖问题。现在相关部门说要指定管辖,但我不知道是先立案再指定管辖,还是可以先指定管辖再立案。我就想弄清楚,指定管辖是不是必须先立案,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朋友能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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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指定管辖是否必须先立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指定管辖和立案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而立案则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经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指定管辖必须先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是在尚未立案时就发现了管辖问题,进而通过指定管辖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之后再进行立案程序。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指定管辖也有相关规定。当存在管辖不明等情况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同样,在刑事诉讼中,也可能在立案之前就因管辖问题而进行指定管辖,之后再由指定的法院进行立案侦查或审理。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先立案再指定管辖也是常见的做法。例如,案件已经在某一法院立案,但该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此时就会通过指定管辖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所以,指定管辖并非必须先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先指定管辖还是先立案,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高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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