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也是按照N+1补偿吗?


在探讨试用期被辞退是否适用N+1补偿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N+1的含义。这里的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1则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N+1补偿一般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不符合录用条件,像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达不到岗位要求、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者本身没有满足用人单位招聘时设定的基本条件,所以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这种情况下并不是N+1的补偿方式,而是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另外,如果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可能会涉及到N+1的补偿。不过在试用期内,由于工作年限较短,N通常为0,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种情况还是可能出现的。 所以,试用期被辞退不一定适用N+1补偿,具体要根据辞退的原因和情形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