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否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
我自己有几套房产用于出租,在做财务核算的时候,不太清楚房产税是不是应该通过税金及附加来核算。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到底能不能这样处理,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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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核算里,税金及附加指的是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这些税费会影响企业当期的损益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各种业务产生的一些要交给国家的费用,这些费用算在企业的成本支出里,会对企业赚不赚钱产生影响。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这就表明,房产税是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的。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时,会计分录一般是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所以,从法律规定和会计处理要求来看,企业在核算房产税时,应该将其纳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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