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房屋应交的增值税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有房屋对外出租。在处理税务时,对于出租房屋应交的增值税,不知道该不该计入税金及附加。因为之前在处理其他税费时就有些混淆,所以想弄清楚这方面的规定,避免税务处理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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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答企业出租房屋应交的增值税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增值税和税金及附加这两个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而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是价外税,它并不包含在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之中,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出租房屋产生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相关科目来核算的。也就是说,当企业确认出租房屋的收入时,需要计算出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等科目。 综上所述,企业出租房屋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入税金及附加。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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