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共场所不让进是否违反《民法典》?

我去一个商场,门口保安不让我进去,也没说具体原因。我就想知道,公共场所本来就是大家都能去的地方,他们不让我进,这在《民法典》里算不算犯法呢?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下自己的权益有没有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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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场所权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公共场所的概念。公共场所指的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像商场、公园、图书馆等。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是面向大众开放的。 不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有一定的管理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这里说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但它体现了管理者对场所进行合理管理的依据。 如果公共场所不让人进入,要分不同情况来看。要是进入者有破坏公共秩序、违反场所规定等行为,比如在商场里大吵大闹、故意损坏商品,管理者为了维护正常秩序和其他公众的利益,有权拒绝其进入,这种情况下不违反《民法典》。 但要是没有合理理由,比如仅仅因为个人偏见、歧视等原因就不让人进入,这可能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因为不合理拒绝进入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某些情况下,进入公共场所可能形成一种事实合同关系,不合理拒绝进入可能构成违约。 所以,公共场所不让进是否犯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遇到这种情况,进入者可以先和管理者沟通,了解拒绝的原因,如果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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