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权是否属于抽象人格权?
我不太清楚公开权在法律上的归类,想知道公开权是不是抽象人格权。我平时比较关注一些和个人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看到公开权这个概念后,就很疑惑它到底是不是抽象人格权,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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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标识利益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像明星的姓名、肖像等被用于商业广告中,就是公开权的一种体现。抽象人格权则是一种比较概括、抽象的人格权利,它不指向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和整合。 从法律理论上来说,公开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和人格权相关,因为它基于个人的人格标识;又具有财产属性,能够带来商业利益。而抽象人格权主要侧重于对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抽象利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权。不过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公开权,但公开权所涉及的人格标识利益可以部分涵盖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之中。 所以,公开权不属于抽象人格权。它更倾向于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具体人格权,是对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价值的一种保护。它和抽象人格权在权利性质、保护对象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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