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人格权类型是否包括公开权?


要判断抽象人格权类型是否包括公开权,我们需要先分别了解抽象人格权和公开权的概念。 抽象人格权,是一种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的人格权。它并非具体指向某一项特定的人格利益,而是对众多具体人格权所体现的共同人格利益的一种提炼和概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抽象人格权”这样一个法定术语,但它是法学理论上对人格权的一种分类方式,用于从宏观层面理解和把握人格权的整体架构。它就像是一个“大框架”,涵盖了众多具体人格权背后的核心价值和共性特征,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公开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形象、姓名、声音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标识所享有的控制、利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公开权强调的是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价值,重点在于权利人能够通过对自身人格标识的商业化运作来获取经济收益。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各种具体人格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但并没有明确提及“公开权”这一概念。不过,其中关于姓名权、肖像权等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公开权的部分内容。例如,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面“许可他人使用”就包含了肖像商业化利用的意思,与公开权的部分功能有重合之处。 从理论上来说,抽象人格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更侧重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精神层面的保护。而公开权主要侧重于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其性质和侧重点与抽象人格权有所不同。所以,通常情况下抽象人格权类型并不包括公开权。公开权更多地被视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或者可以看作是基于具体人格权衍生出来的一种具有商业属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