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下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房产证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不动产权证书并不完全等同于房产证,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产证。房产证,全称为《房屋所有权证》,它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后,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证件。它主要是对房屋所有权这一特定权益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而不动产权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出现的。它是一种综合性的产权证书,不仅包括了房产证所涵盖的房屋所有权信息,还整合了土地使用权等其他不动产权利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这意味着不动产权证书是对多种不动产权利的统一记载和证明。 从功能和效力上看,两者都具有证明产权归属的法律效力。但不动产权证书在信息的全面性和整合性上更具优势。以前,购房者需要分别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而现在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简化了办证流程。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两者的区别会更加明显。比如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上,房产证只体现房屋所有权,而不动产权证书能清晰地显示土地的使用年限、性质等信息。如果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体现了不动产权证书在处理复杂不动产权益问题上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虽然都与房屋产权相关,但它们在概念、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