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过了是否还构成累犯?
我之前被判了缓刑,现在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了。最近我又遇到点事,可能会面临新的刑事指控。我很担心之前的缓刑记录会不会让我这次构成累犯,想知道缓刑考验期过了还会不会构成累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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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缓刑考验期过了是否构成累犯,我们需要先明确缓刑和累犯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犯罪的人一个考验期,如果在这个期间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即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法律规定来看,构成累犯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是说,缓刑考验期满后,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刑罚。既然没有执行过刑罚,也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构成累犯的条件。 所以,缓刑考验期过了之后,是不会构成累犯的。不过,虽然不构成累犯,但再次犯罪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量刑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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