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申请必须由采购方开具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处理发票业务时遇到了红字发票申请的问题。我们公司作为采购方和销售方都有过相关业务,不太清楚红字发票申请到底是不是必须由采购方来开具,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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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红字发票是用于冲减原蓝字发票的一种特殊发票,当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关于红字发票申请是否必须由采购方开具,答案是否定的。红字发票申请的开具主体取决于不同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这种情况下是由采购方发起申请。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这也是采购方申请的情形。 而当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由销售方来开具红字发票申请。 所以,红字发票申请并非必须由采购方开具,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发票的使用状态来确定申请开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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