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明确举证责任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可能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通常是受害者)如果要求被告(通常是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对事故的发生、自己受到的损害以及被告的过错等方面提供证据。 然而,在交通事故中,有些情况下可能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果要减轻自己的责任,就需要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它。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但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承担举证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