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待复审的商标是否有效?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结果被驳回了,但现在处于待复审阶段。我不太清楚在这个待复审的期间,这个商标到底还算不算有效呢?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授权给别人用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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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驳回待复审的商标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商标的有效性意味着商标拥有合法的权利,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者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且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当商标被驳回后进入待复审阶段时,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商标在此时并没有获得有效的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在商标被驳回且处于待复审阶段时,它还没有走完整个法定的注册流程,没有被正式认定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不能依据注册商标的权利来使用该商标,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如果在未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就大量使用该商标,可能会面临他人也申请该商标,导致自己后续无法正常使用该商标的风险。只有在经过复审程序,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后,商标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所有者才能享有相应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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