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被抵押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我家的安置房被别人抵押了,我事先完全不知情。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算不算是欺诈。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安置房被抵押能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呢?这对我的权益会有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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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安置房被抵押是否构成欺诈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欺诈的法律概念。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民法典》也对合同的效力和欺诈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 对于安置房被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在抵押时故意隐瞒该房屋是安置房且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事实,或者故意告知抵押权人虚假的房屋产权情况,诱使抵押权人作出错误的抵押决定,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欺诈。 然而,如果抵押人并非故意隐瞒,而是因为一些误解或者疏忽导致了抵押行为的发生,且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可能不构成欺诈。 如果被抵押的安置房涉及到您的权益,比如您是安置房的实际居住人或者产权人,而抵押行为未经您同意,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果构成欺诈,您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合同;如果不构成欺诈,但抵押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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