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其实并不是一部单独的、统一的法律,在我国,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首先,在劳动就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就保障了女职工在找工作时,不会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企业不能仅仅因为求职者是女性就拒绝录用,除非该岗位确实有特殊的性别要求。 其次,在劳动报酬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意味着女职工和男职工在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情况下,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企业不能因为女职工的性别而降低其工资待遇。 再者,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予了专门的保护。该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她们,也不能降低她们的工资。而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在职业健康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她们的工作岗位,避免让女职工从事一些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如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