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具体保护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它全面保护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权益。 在政治权利方面,该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例如,妇女可以平等地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等。这体现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上,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是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等条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且,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等对此有明确规定。 财产权益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等。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等规定。 人身权利上,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同时,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保障了妇女的这些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中,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离婚时,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