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儿童公民还享有什么等权利?


在我国,妇女和儿童作为特殊群体,除了享有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诸多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权利。 对于妇女而言,在政治权利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保障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参与权。在文化教育权益上,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且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在财产权益上,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就儿童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享有生存权,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发展权方面,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受保护权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等要求。参与权方面,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