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我在商场经营一家小店,最近同行恶意造谣,损害我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导致我生意一落千丈。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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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其经营能力、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则是指社会公众对商品的良好称誉,比如质量、性能、效用等方面的积极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追诉:一是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二是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此外,对于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在认定该罪时,要注意与正当的舆论监督、合法的竞争行为等相区分。如果只是对商品质量等问题进行合理的批评、评论,不构成此罪。例如消费者对商品的正常反馈、新闻媒体基于事实的报道等,都不属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总之,只有当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且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才会被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并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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