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是一名女职工,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和男性员工不同的情况,比如生理期、孕期等。我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能保障我在工作中的哪些权益,又能让我避免哪些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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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考虑到女职工生理特点而制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在经期保护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因为女性在生理期身体较为虚弱,从事上述劳动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比如高处作业,生理期的女职工身体平衡感和反应能力可能会下降,增加了发生危险的几率;而低温、冷水作业容易导致女性宫寒、月经不调等问题。 孕期保护也十分重要。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些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孕期女职工身体负担加重的情况,保障了她们和胎儿的健康。 在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同样有相应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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