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而做出的规定。 首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就是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但像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这类临时性工作不算。还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这种作业强度非常大。以及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其次,女职工在经期也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比如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在低温环境下工作可能会对女职工身体造成不良影响。还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这类作业强度相对较大,经期女职工不宜从事。另外,《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高处作业存在一定危险性,经期女职工身体较为虚弱,不适合这类工作 。 再者,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因为这些有毒物质可能影响受孕和胎儿健康。 对于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广。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以及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等都不可以,这些环境和工作可能危害胎儿发育。还有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以及《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等,都不适合怀孕女职工 。 最后,乳母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对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