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怀孕女职工由于身体的特殊性,在劳动方面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一些可能对其自身和胎儿健康有危害的劳动。 首先,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是禁止怀孕女职工从事的。因为这些有毒物质可能会通过母体进入胎儿体内,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甚至导致畸形、流产等严重后果。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此类作业会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以及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也不允许怀孕女职工参与。抗癌药物和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可能损害胎儿的细胞和基因。 再者,《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这类劳动强度较大,怀孕女职工身体负担较重,容易引发身体不适,影响胎儿稳定。 另外,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这些作业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可能导致孕妇摔倒、碰撞,危及孕妇和胎儿安全。 对于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相关法律旨在保护怀孕女职工和胎儿的健康安全,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对劳动过程中体力消耗程度的一种划分标准,通过该标准可明确不同劳动强度等级,以便合理安排工作。 《高处作业分级》:是对高处作业危险性进行分级的标准,帮助判断高处作业风险程度,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