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孕妇产前有什么待遇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产前的待遇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孕妇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和健康。 首先,劳动强度和时间方面有严格限制。《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是考虑到孕妇身体负担较重,过度劳累可能影响自身和胎儿健康。比如在一些工厂中,重体力搬运工作就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女职工不应被安排从事此类工作。 其次,工资待遇有保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意味着即使怀孕了,女职工的工资和工作岗位应该得到保障,不能被随意降低或解除合同。 再者,劳动量调整方面,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比如原来负责长时间站立工作的孕妇,若医生证明其身体状况不适合,单位就应该调整为相对轻松、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 另外,产前检查时间也有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保证了孕妇有足够时间去进行产检,不用担心因产检而耽误工作或影响收入。 最后,产前假也有相应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且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相关概念: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类型,对体力要求较高,具体划分有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产前假:是专门给予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在产前的假期,以保障其有足够时间休息和准备生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