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撤销吗?
我想知道在公安机关已经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在这个提请逮捕的期间内,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去申请撤销这个提请逮捕的决定呢?我有点担心相关程序的问题,希望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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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请逮捕期间,公安机关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提请逮捕”。简单来说,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请,由检察院来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的一种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这里虽然主要说的是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逮捕,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在整个提请逮捕的流程中,公安机关有根据案件情况调整申请的权力。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符合逮捕条件,比如存在错误认定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降低等情况,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撤销提请逮捕的。因为法律的目的是公正、准确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就需要及时调整相应的措施。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请逮捕期间公安机关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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