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是否必须执行?
我遇到个事儿,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我不太清楚这个建议对公安机关有没有强制力,公安机关是不是必须得按照这个建议执行呢?我很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对于检察院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并非必须执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然而,公安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对案件的判断权。他们会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侦查的进展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纳检察院的建议。 不过,公安机关如果不采纳检察院的建议,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这是为了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采纳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依法进行监督和跟进,促使公安机关重新考虑。这样的机制既保障了公安机关独立办案的权力,又保证了检察院监督作用的发挥,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