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不能完成工作是否可以辞退?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孕妇不能完成工作就将其辞退。法律充分考虑到孕妇的特殊生理状态,对她们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意味着,仅仅因为女职工处于孕期,单位就不能简单地将其辞退。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孕妇存在特定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劳动者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孕妇长期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面临被辞退情况时,孕妇首先要明确自身是否存在上述法定可被辞退的情形。若不存在,可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说明自身困难,看能否调整工作岗位或减轻工作量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协商不成,女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相关概念: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标准通常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