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修改后再审是否属于婉拒?

我提交了一份申请,相关部门回复让我修改后再审。我不太明白这算不算是委婉拒绝我了呀,不知道他们是真的希望我修改再提交,还是其实就不想通过,只是用这种方式打发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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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修改后再审并不一定意味着婉拒。从法律概念来讲,‘修改后再审’是一种常见的审查处理方式。它是给予申请人一个完善申请内容的机会,以使其符合审查的标准和要求。 从行政法相关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时,有义务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当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让申请人修改后再审,实际上就是在履行这样的告知和引导义务,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能够顺利完成申请程序,而非直接拒绝申请。 比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这说明,修改后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程序操作。 判断是否为婉拒,不能仅仅依据‘修改后再审’这一回复。需要结合具体的修改要求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修改要求合理且与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相关,那么很可能是正常的审查流程。但如果修改要求过于苛刻、不合理或者与法定条件无关,就可能存在婉拒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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