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形成权?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遇到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对于撤销权,我不太确定它在性质上是不是属于形成权。我想弄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来帮助我理解。
展开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接下来为您详细解释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权利人自己说了算,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就能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状态。例如,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如果拥有撤销权,那么他就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使这个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而撤销权正是这样一种典型的形成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多种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比如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这里,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就是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改变合同的效力状态,使合同从原本有效的状态变为无效状态,这完全符合形成权的特征。 再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债权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从而恢复自己的债权保障,这也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来改变法律关系,属于形成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理论上形成权的定义,还是从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具体体现来看,撤销权在性质上都属于形成权。它赋予了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意愿就能够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