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在法律领域,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即它究竟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存在一定的探讨和区分。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并结合法律规定说明悬赏广告的性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明确表达自己想和对方达成一个约定,而且这个约定的内容很清楚,只要对方同意,自己就得按照这个约定来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对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接下来,看看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方单方面做出承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而不需要对方做出相应的承诺来使这个承诺生效。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目前主流观点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当发布悬赏广告的人发出广告时,其内容通常具体明确,比如明确了悬赏的事项、报酬的数额等。当有人按照广告的要求完成了指定行为,就相当于对这个要约进行了承诺,此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比如张三发布悬赏广告,称谁找到他丢失的宠物狗就给500元报酬,李四找到了狗,李四的行为就是对张三要约的承诺,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合同,张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另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因为发布悬赏广告的人是单方面做出的给予报酬的允诺,不需要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做出承诺,只要完成了指定行为,发布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完成行为的人取得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发布人的单方允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但从条文可以看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无论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还是单方允诺,最终的结果都是完成行为的人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综上所述,虽然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但在实际法律适用中,更注重保护完成指定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应得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