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两次上诉中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样是否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案件两次上诉中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样的情况,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影响等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议庭的概念。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一案件两次上诉时中院合议庭组成人员相同。法律规定合议庭的组成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专业。只要合议庭成员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那么他们参与案件的审理就是合法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两次上诉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样,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疑虑。因为当事人可能会认为,相同的合议庭成员可能会受到之前审理观点的影响,难以客观、公正地重新审视案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法律也规定了回避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回避规定。 所以,如果当事人发现案件两次上诉中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样,并且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由法院来决定合议庭成员是否需要回避。这样既能保证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