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从高楼摔下,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从高楼摔下,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一般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从高楼摔下受到人身损害,首先推定学校是有责任的。学校如果想要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比如说,学校安装了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栏,对学生进行了日常的安全教育等。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一般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生家长需要证明学校在这件事情上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例如,学校的高楼防护设施年久失修、松动,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或者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在高楼附近的危险行为等。在这些情况下,学校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学生从高楼摔下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学生从高楼摔下学校是否有责任,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