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在学校摔坏了学校有责任吗?

我家孩子在学校不小心摔坏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没有责任呢?孩子是在课间活动的时候摔的,我不太清楚学校在这方面的责任界定,想了解一下学校需不需要对此负责,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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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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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学生在学校摔坏学校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也就是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摔坏了,首先推定学校是有责任的,除非学校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比如提供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事故发生时老师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等,才能免除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需要学生一方来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比如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老师在教学活动中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等。只有在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学生在学校摔坏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且学校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学生在学校摔坏学校是否有责任,要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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