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范畴?
我是一名剧本杀创作者,和一家剧本杀工作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在工作期间创作了一部剧本杀作品,现在不确定这个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想知道,剧本杀作品算不算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到底该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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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剧本杀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得了解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剧本杀作品,如果创作者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创作的,并且符合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可能属于职务作品。若该剧本杀创作主要利用了工作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工作室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场地、设备等,且工作室承担作品可能带来的责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工作室可能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但如果只是创作者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创作,未大量使用工作室的特定物质技术条件,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创作者本人,但工作室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所以,判断剧本杀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要结合创作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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