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逃跑是否构成诈骗罪?


在探讨二房东逃跑是否构成诈骗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判断二房东逃跑是否构成诈骗,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考量。首先是主观方面,也就是二房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二房东在出租房屋时,明知自己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打算履行合同,却收取租客的租金和押金然后逃跑,这就很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例如,二房东本身已经拖欠大房东很多租金,房屋随时可能被收回,但他还是继续向租客出租并收取费用,之后携款逃跑,这种情况就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意图。 其次是客观行为。这主要看二房东有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编造不存在的情况来欺骗租客,比如谎称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出租房屋。隐瞒真相则是指故意不告知租客一些重要信息,像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即将被拆迁、二房东与大房东的合同即将到期等。如果二房东通过这些手段让租客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交付租金和押金,那么在客观上就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最后,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如果二房东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骗取的财物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么其逃跑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如果二房东是因为突发的、不可预见的原因,比如遭遇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离开,且没有非法占有租客财物的故意,那么就不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更多地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租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二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