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伤残鉴定的和解是否有效?


在法律层面,未做伤残鉴定的和解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和解协议的本质。和解协议其实就是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的一种约定,它和合同有相似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它是具有一定效力的。 然而,未做伤残鉴定就进行和解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和解时,一方对自己的伤残情况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和解协议显失公平,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伤者在未做伤残鉴定时,不清楚自己的伤势会导致严重的后遗症和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从而签订了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的和解协议,这种情况下伤者就可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和解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未做伤残鉴定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比如要考虑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对伤残情况的认知程度、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的差距大小等。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都清楚可能存在未确定的伤残情况,并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那么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存在一方故意隐瞒伤残情况等欺诈行为,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未做伤残鉴定的和解协议不一定绝对有效或无效,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效力。如果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合法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