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公司担保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在探讨股东为公司担保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共同债务,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共同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就是说,多个主体对这笔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往往是相互关联的。 股东为公司担保,本质上是股东以自己的信用或财产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保障。当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从法律角度来看,股东为公司担保形成的债务并不当然属于共同债务。如果股东是基于个人意愿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并没有与公司形成共同承担债务的合意,那么这更多地属于股东个人的担保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财产为公司债务兜底,当公司不能偿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对股东因担保产生的债务一般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例如,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当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清晰区分,公司的决策实际上由股东一人操控,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股东为公司担保的债务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判断股东为公司担保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股东担保的具体情况、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股东在担保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违法行为,那么就可能要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如果只是单纯的担保行为,一般属于股东个人的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