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空白书面合同是否应视为未签合同?

我前段时间签了个合同,当时合同上很多条款都是空白的。我现在担心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效力,不知道签空白书面合同在法律上是不是就相当于没签合同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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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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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签空白书面合同是否应视为未签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基础的法律概念。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书面合同则是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用文字表述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书面合同的核心在于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当签订空白书面合同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从表面上看,虽然当事人签署了合同,但由于合同内容空白,缺乏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空白书面合同很可能无法满足这些条款要求,导致合同难以实际履行。 然而,是否能直接将签空白书面合同视为未签合同,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在签订空白合同后,另一方擅自填写了不利于签字方的内容,且签字方对此并不知情也未追认,那么这样的合同可能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与未签合同类似。例如,甲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乙事后填写了对甲非常不利的条款,甲发现后明确表示不认可这些条款,此时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但如果签字方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并且空白合同后续被补充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比如,双方先签订空白合同是为了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内容,并且在填写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签空白书面合同不能简单地视为未签合同。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背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后续的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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