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成人用品硅胶娃娃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我看到有商家在寄售成人用品硅胶娃娃,就有点疑惑。我想知道这种行为到底会不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具体是怎么界定的,有没有相关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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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寄售成人用品硅胶娃娃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首先,需要明确“淫秽物品”的法律概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正规渠道生产的成人用品(器械)通常并不属于这一范畴,而是被归入保健品类别进行管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利用硅胶充气娃娃等性玩具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也不宜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有明确规定,其定罪需要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寄售正常的成人用品硅胶娃娃并不满足这些要件。但如果涉及到销售的硅胶娃娃具有露骨宣扬色情等符合淫秽物品特征的情况,则可能涉嫌相关犯罪。 不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此类物品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新加坡,《刑法》第293条规定向2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淫秽物品是刑事犯罪,硅胶娃娃也可能属于“淫秽物品”的定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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