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事务时,需要委托代理人,但不太清楚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这两种授权方式具体在权利范围、适用场景等方面有什么区别,该怎么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授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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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主要是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授权形式,它们的区别如下: 一般授权,指的是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常规性的诉讼行为,比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代理人只能按照被代理人的大致指示处理事务,没有特别的、超出常规范围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这意味着在一般授权下,代理人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若只是一般授权,代理人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和解、是否撤诉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特别授权则不同,它赋予了代理人更大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了可以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外,还可以处分被代理人的某些实体权利。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所授予的具体权利,不能笼统地写“全权代理”。这种授权方式给予了代理人更多的自主决定权,能够更直接地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在选择授权方式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只是希望代理人处理一些程序性事务,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那么一般授权就足够了。但如果当事人无法亲自参与一些关键环节,需要代理人能够在实体权利方面做出决策,那就应该选择特别授权,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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