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类型?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精神损害赔偿的常见类型。 首先是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会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像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伤痛,还可能因为容貌受损、肢体残疾等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是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例如监护权,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如果监护人的监护权被非法剥夺,可能会给监护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此时监护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者是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是进行财产损失的赔偿,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会因此遭受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如祖传的照片、结婚录像等,这些物品承载着特定的情感和回忆,一旦遭受损害,会给物品所有人带来精神上的打击。 另外,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也较为常见。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这是因为死者的人格利益与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会影响到近亲属的精神感受。 最后,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一些特殊的合同关系中,合同的履行与当事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比如旅游合同,如果旅行社严重违约,导致游客无法实现旅游的目的,使游客遭受精神痛苦,游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相对比较严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总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是多方面的,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