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是代理制度中的概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通俗来讲,就是这个人根本没有替别人办事的权利,或者超过了允许他办事的范围,又或者原本有的代理权利已经没了,但他还是以别人的名义去做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让人觉得这个人是有代理权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例如,被代理人曾经将授权委托书交给行为人,后来代理权终止了,但没有收回委托书,相对人基于这份委托书认为行为人还有代理权,与之进行了交易,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总的来说,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一般没有足够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且法律后果的承担也不同,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表见代理则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