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碰到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本质上的区别,比如在行为性质、法律后果这些方面。我想弄明白,这样在后续处理事情的时候才能更有把握,所以想了解下它们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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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根本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得到别人授权却以别人的名义去做事。例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合同。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也就是自己没有权利处理别人的东西,却把它当作自己的来处理。比如,甲把乙的电脑拿到二手市场去卖,而甲并没有权利卖这台电脑。 其次是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要求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并且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这里强调的是代理关系和名义问题。无权处分则强调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重点在于处分行为和财产归属。 然后是法律后果不同。在无权代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而在无权处分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在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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