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本人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涉及到代理人和本人的角色。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上,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他们的差异是怎样体现的呢?我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答,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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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本人”通常指的是当事人自己,也就是和法律事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代理人”是指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代替本人去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从产生依据来看,本人的身份是基于法律事实或者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形成的。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货物的卖方和购买货物的买方就是本人,他们的身份是由交易行为直接确定的。而代理人的产生,一种是基于本人的委托授权,比如你委托律师帮你打官司,你和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律师就成为了你的委托代理人;另一种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是《民法典》规定的。 在权利义务方面,本人享有和承担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权利和义务。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收取租金的权利,也有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承租人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是由代理权限决定的。委托代理人只能在本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定代理人则要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从责任承担上来说,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比如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本人享有和承担。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没有代理权实施的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效力,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本人和代理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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