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故由总队认定、由消防局核定是否正确?
我遇到了一起社会事故,现在听说这个事故是由总队认定,然后由消防局核定。我不太清楚这样的流程对不对,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大家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正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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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社会事故由总队认定、由消防局核定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不同类型的社会事故适用不同的认定和核定规则。 一般来说,社会事故涵盖了多种类型,像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不同类型的事故,其处理流程和负责主体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火灾事故为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火灾等重大火灾事故。也就是说,对于火灾事故的认定通常是由消防机构来进行的,但并没有规定由消防局专门进行核定,而且也不一定是总队来认定,要根据火灾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负责的消防机构层级。 再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这里也没有涉及总队认定、消防局核定的情况。 所以,笼统地说社会事故由总队认定、由消防局核定是不准确的。必须要根据事故的具体类型,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认定和核定的主体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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