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夫妻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是否准许?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都很舍不得孩子,我们商量想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做准不准许,所以来问问大家,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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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夫妻协议轮流抚养子女通常是准许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几个法律概念。抚养子女是指父母对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进行照顾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而协议轮流抚养,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轮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只要夫妻双方达成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是出于自愿,并且这种抚养方式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那么法律是认可并支持的。比如,轮流抚养可以让子女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避免因父母离婚而缺失一方的陪伴。不过,如果这种轮流抚养的安排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利益,例如频繁更换生活环境导致子女无法适应,影响到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等情况,那么可能就不会被法律所允许。所以,夫妻在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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