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是否可行?
我和前夫离婚了,都很爱孩子,不想孩子缺失任何一方的陪伴。我们想协议轮流抚养孩子,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做是否可行,也不清楚具体有哪些规定和要求,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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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是可行的。 在法律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只要双方的轮流抚养协议是出于自愿,并且不会对子女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这种协议是受到法律认可的。 从概念上来说,轮流抚养子女是指在离婚后,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轮流承担对子女的直接抚养责任。比如,一个月中,上半月孩子随父亲生活,下半月随母亲生活。这种抚养方式的好处在于,既可以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又能避免因父母离异而导致孩子与一方长期分离。 不过,要实现轮流抚养,关键在于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利益。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是否能够保证孩子的生活、教育等需求;轮流抚养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会给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带来过大的影响;孩子自身的意愿和适应能力等。如果轮流抚养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导致孩子生活环境频繁变动、影响学业等,那么这种协议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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