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财物吗?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必须是财物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财物的概念。在通常的理解中,财物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像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动产,以及房屋等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明确提到了“公私财物”,这也是盗窃罪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对象。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也在不断地拓展。现在,一些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也逐渐被纳入到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中。例如,电力、煤气等能源,虽然它们看不见摸不着,但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可以被人们控制和支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这就说明,这些无形的能源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除此之外,虚拟财产也开始被视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在当今的网络时代,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可以通过交易等方式进行流转。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将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例。例如,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游戏账号,并将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盗走,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一些具有经济价值、能够被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无形财产性利益以及虚拟财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