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核准追诉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一起比较久之前的案件,现在好像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诉。听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核准追诉有新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知道在新规定下,什么样的情况能核准追诉,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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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核准追诉的规定之前,咱们先弄明白什么是核准追诉。核准追诉是指对于一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了较长时间没有被追诉,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追诉时,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没有对核准追诉的基本制度进行大的改动,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其中,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的情形,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则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需要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会在侦查终结后,写出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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