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关于核准追诉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遇到一个事儿,好像涉及到犯罪追诉时间的问题。听说有些情况需要核准追诉,可我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比如过了一定时间的犯罪,啥情况下能核准追诉,咋核准,这些我都想搞明白。所以来问问法律里核准追诉到底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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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指针对一些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经过特定程序批准后仍可进行追诉的制度。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核准追诉进行了细化规定。对于可能适用核准追诉的案件,需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例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导致超过追诉期限;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不追诉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 在程序上,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提请核准追诉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分别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最初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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