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后,又签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里有一些新的工作要求和薪资调整内容,我有点担心这个补充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要是公司后面不按补充协议执行,我能维权吗?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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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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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些事项进一步协商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说,它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或变更。简单来讲,就是原本的劳动合同有些地方没说清楚或者情况有了变化,双方再签个协议把这些事儿明确一下。 关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场景中,这就意味着签订协议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得是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比如说,双方精神正常,能理解协议内容。而且双方签订协议是出于自愿,没有受到强迫、威胁等情况。 同时,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不能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不能约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如果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并且采用了书面形式,那么它在法律上就相当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合法变更。 如果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补充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那么这份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用人单位以不给劳动者发工资相威胁,强迫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补充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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