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补缴城市配套建设费是否涉及契税?

我公司之前没缴纳城市配套建设费,现在要补缴。我就想知道补缴这笔费用的时候,会不会涉及契税方面的事儿啊?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关联,想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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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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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补缴城市配套建设费是否涉及契税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契税和城市配套建设费这两个概念。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而城市配套建设费是政府为建设和完善针对城市居民生活的公共基础设施而收取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及契税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中包含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城市配套建设费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支付的费用,它属于承受土地权属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当补缴城市配套建设费时,由于其构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所以通常是涉及契税的。因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补缴的城市配套建设费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那么相应的契税计税依据也会增加,需要补缴契税。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征管实践来执行。但总体原则是,只要城市配套建设费是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的必要费用,就应当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所以,企业或个人在补缴城市配套建设费时,要关注是否需要补缴相应的契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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