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实施条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具体法规,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首先,它对车辆和驾驶人做了详细规定。对于机动车,要求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在登记方面,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机动车用作抵押、机动车报废等情况,都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登记。对于驾驶人,需要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也有明确规范。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再者,条例对道路通行规定进行了细致划分,涵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有行驶速度限制,如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在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等操作上也有严格规定。对于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此外,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